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二。確認合同效力的案件為非財產案件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擴展數據
要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主體不合格,合同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即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成立後,往往很難從外部判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法律壹般不會主動介入。缺乏真實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合同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物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目的合法,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原因是合法的,直接內在原因是合法的,不存在以合法方式達到非法目的而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會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壹。沒有這些正式的要求,合同就不能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百度百科——《訴訟費用繳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