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壹種形式。
因此,連帶責任應具備民事責任的壹般要件,即連帶責任必須主觀上有過錯;該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必須造成損害的事實;
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但由於民事立法允許無因設定連帶責任,即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存在例外。
比如,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雖然主觀上是無辜的,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但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也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
擴展數據:
連帶責任的分類
1和* * *與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這種連帶責任,就是基於侵權原因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2、* * *連帶責任與危險行為
* * *同壹危險行為又稱準* *同壹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由於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各* * *同壹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同等賠償責任,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聯系分別侵權的連帶責任。
非故意接觸的單獨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前和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發生有意思的接觸,沒有意識到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每個個體實施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該侵權行為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和報廢機動車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買賣轉讓已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質造成損害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4條和第75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質致人損害的連帶責任。業主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是過錯,業主和管理人對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註意義務。
7.妨礙公共道路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了因妨礙公共道路交通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8.雇主對雇員造成的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被取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該解釋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勞務提供者損害賠償相沖突,由職工損害賠償糾紛改為勞務提供者損害賠償糾紛。
連帶責任的分類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根據現行法律,本文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對連帶責任進行了分類。旨在幫助我們加深對連帶責任的理解,從不同側面把握連帶責任的特征、性質和構成要件,正確界定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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