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調查、取證、告知、解釋等義務。對於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的強制拆遷,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監督和確認,並充分考慮是否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補償,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保障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正當程序原則有利於保障人權,促進民主發展和法治進程。要真正落實實體法的人權保障功能,更有賴於程序法的嚴格執行。在作出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守既定的行政程序,任何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可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正當程序是尊重行政相對人人格、體現政府公正形象、實現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保障。
應當將正當程序原則作為判斷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之壹。這是依法監督行政行為的有效方式,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法律制約機制,是依法行政法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