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象的類型是工具本身的物理特征。不同類型的東西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壹種工具,它必須為人所用。使用工具是指動物利用外部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既然是身體機能的延伸,那麽工具的物理特性就必須由演員來操控。那些在物理特征上不能被行為人操縱的東西,都不能稱之為工具,更不能稱之為作案工具。比如在實踐中,很容易遇到,典型的就是房子。物的用途就是工具體現在具體的東西上,不同的東西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客體為標準,可以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客體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客體的工具。比如,汽車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為殺人工具。本罪是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構成本罪的嚴重程度。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