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船員是公認的艱苦而危險的職業。從保障水上安全和保護海員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海員在休息、休假、工資等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方面應享有比其他工種和行業更多的權利。因此,2006年初通過了《2006年海事勞工綜合公約》,規定船員可以帶薪休假,享有被遣返權,享有工資減免稅權,享有醫療、保險等特殊權利,在住房、飲食、休息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許多國家采取了許多措施保護海員,規定海員在休息、休假、工資等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方面享有特殊權利,給予特殊優惠政策,鼓勵公民從事海員職業。在我國,目前部分船員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船員工作勞累,得不到足夠的休息;船公司未及時發放工資和補貼;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水手得不到特殊職業應得的社會保障。這些現象和問題不僅影響船員的身心健康,而且對水上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了有效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通過船員立法來體現。根據海員工作的特點,該條例借鑒了壹些國際通行做法和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海事組織有關保護海員公約的規定,從以下六個方面對海員權益的保護作出了規定:
壹是明確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聘用的船員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國家規定或者船員勞動合同約定的社會保險,並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
二是明確船員生活和工作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標準對船員生活環境、工作安全和防護的要求。要為船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護用品和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船員健康,預防職業病。船員在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及時治療。
三是海員工會要加強海員權益保護,指導和參與海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海員以個人名義與境外海員雇主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通知海員工會組織,並可以使用海員工會組織推薦的格式合同。
第四,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報酬並足額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船員的工資和報酬。船員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等待期間,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船員在船上還享有每2個月不少於5天的年假。船員年休假期間,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船員在船服務期間的平均工資報酬。第六,規定了船員要求遣返和選擇遣返地點的權利。
上一篇:現在是怎麽回事?他因詐騙董明珠26億元被判四項罪名成立,被通緝後逃往美國。下一篇:打離婚官司要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