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壹管理。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清掃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保、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資金,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制定優惠政策和獎勵措施,提高垃圾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促進垃圾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汙染防治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衛生為榮、以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