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創業擔保貸款是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在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組織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困難,建立創業擔保基金,由擔保機構提供擔保,通過銀行發放的政策性貸款。其目的是通過信貸支持幫助更多的勞動者實現就業和再就業。
2.創業擔保貸款的支持對象為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誠實守信、具有壹定勞動技能、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個體戶、個體戶或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包括:城鎮退役士兵、高校畢業生、殘疾人、進城務工返鄉創業或就近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符合貸款條件的個體工商戶。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足額提供抵押(質押)物時,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百九十條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減少抵押物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