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祠堂是集體建設用地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因此,祠堂屬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哪些形式?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
(二)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或出租房產時,應共同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
(三)鄉鎮企業兼並重組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和租賃的;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聯營的形式興辦新企業;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合作形式開發項目;
(六)經過征用、置換為國有土地並轉讓、出租的;
(七)因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判決已經轉讓的。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哪些權利?
(1)占有。權利人有權直接支配和控制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這是土地使用權的前提。
(2)使用權。權利人可以開發、經營和使用土地,這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最重要的權利之壹。
(3)收入權。權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土地獲得收益。
(4)處分權。指對土地本身的處置,而是指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置,如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或抵押。
可見,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祠堂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壹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