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以下格式寫:尊敬的領導:我很後悔在這個時候正式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我來公司已經快兩年了。在過去的兩年裏,我得到了公司所有同事的幫助。我非常感謝公司的所有同事。正是在這裏,我有過歡笑、淚水和收獲。公司平等的人際關系和豁達的工作作風,壹度讓我覺得找到了依靠,在這裏可以快樂的工作,快樂的學習。也許這是真的,於是我開始思考,認真思考。但是最近覺得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也想換個環境。我也知道這個時候從公司辭職對我來說是壹個考驗。公司在用人的時候,公司開始新的項目,後續的壹切工作都非常重視下壹步。也是考慮到公司未來在這個項目上安排的合理性,本著對公司負責的精神,為了不讓公司因為我而決策失誤,我鄭重向公司遞交辭呈。我正在考慮在提交這份辭呈後的2-4周內離開公司,這樣妳就有時間找到合適的人選來填補我辭職造成的空缺,我也可以協助妳對新人進行入職培訓,讓他們盡快熟悉工作。我能為公司工作的日子屈指可數了。我壹定會帶好我的最後壹班,做好交接工作,盡力讓項目均衡過渡。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對領導的尊重和教導,舍不得同事之間的真誠和友好。短短兩年我們公司發生了巨大可喜的變化,我很遺憾不能為公司輝煌的未來做出貢獻。只能衷心祝願公司業績飆升!公司領導和同事工作順利!辭職日期:20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