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發生事故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2、建議權,即員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工作安全提出建議;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職工對本單位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4、拒絕權,即員工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5.緊急避險權,即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工作場所;6.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8.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9、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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