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中,劉東因投資失敗對社會不滿,采取極端手段報復社會,具有反社會性質。2021年5月22日,11,該車在等待綠燈時突然加速,該車以108公裏的時速闖紅燈,飛馳行人。而劉東撞人後並沒有停下來,而是繼續開車作案。遇到壹輛面包車,他加速沖向那輛車,導致兩車相撞。然後棄車逃逸,再選擇報警。報警後,他選擇忘記自己的所作所為,沒有主動交代罪過。
被捕後,對嫌疑人進行了檢查,排除了酒駕、毒駕、服用藥物治療精神病、有精神病發作的所有可能。認定嫌疑人作案時意識非常清醒,完全是故意。可以說他是殺人犯。壹審後,他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這句話很適合他。讓人無法理解的是,他還有臉抱怨。這麽多無辜的人都是因為他而死的嗎?是不是他被判死刑就委屈了他,要上訴表達委屈?我真的覺得他的行為很無恥。
判決後,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麽不。故意殺人?要定罪,還是可以?交通肇事罪?。律師分析了案情,得出的結論是,劉東犯罪的目的是為了報復社會,但沒有任何目的。他以極端的行為危害公眾的安全,後果非常嚴重,無論從情感還是法律角度都難以理解。把別人的生命當兒戲是應該受到譴責的,故意造成他人死亡也是法律不允許的。作為法律公民,我們不僅要遵守法律,更要做社會法制建設的監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