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承認壹個人有自由表達意誌和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的最低年齡。其他行為的最低年齡有單獨的名稱,如法定結婚年齡和刑事責任年齡。雖然法定承諾年齡並不經常出現在法律條文中,但在刑法中描述性行為時會被引用。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法律規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齡,但各地相關法律的實際內容不盡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無論是否自願),以強奸罪從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罪名以前叫“奸淫幼女罪”。2002年起,根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規定,該罪被並入強奸罪。
決定強奸罪的情節是什麽?
在了解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從相反的方向收集相關信息。除了不能認定為強奸罪的案件,其余大部分都可以認定為強奸罪。法律不能認定為強奸的情形如下:
(壹)有的年輕女孩早熟,個子高,我謊報了年齡。我真的覺得他們不像幼女,是自己主動或者在幼女的主動下自願發生性關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24日發布的《關於被告人是否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這種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奸罪。
(2)有些與他人通奸的女性,壹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件曝光後,怕丟面子,或者為了推卸責任,嫁禍他人,就說通奸是強奸。根據回答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強奸罪。
(3)如果第壹次性行為是違背女方意願的,但事後沒有報告,之後女方又自願與男方多次發生性關系,根據答案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強奸。
(4)在婚姻關系正常存在期間,夫妻之間也會發生壹些強奸。壹般認為,夫妻結婚,就是互相承諾要共同生活,並有共同生活的義務。雖然他們共同生活的義務是從自願婚姻中推斷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但只要婚姻正常持續,也應排除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