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條件不同: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有壹個法律緊急情況。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但逮捕是必要的。
2.主體機關不同:壹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3.拘留期限不同:拘留期限通常為14天,最長為37天;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
逮捕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拘留條件如下: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拘留有以下三種類型:
1,行政拘留,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壹種最嚴厲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
2.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阻礙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的人采取的限制壹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3.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逮捕和拘留的區別在於適用條件不同,主體機關不同,拘留期限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
逮捕的條件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應當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
拘留條件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