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謀取非法利益、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形之壹的,也應當立案追訴;單位犯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懲處;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人的刑事責任:
1.罰金:法人可能被處以罰金,數額取決於犯罪的嚴重程度;
2.沒收財產:法院可下令沒收法人因犯罪而獲得的財產;
3.責令停產停業: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責令法人暫時或永久停產停業;
4.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可以吊銷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證照;
5.強制清算:在極端情況下,法人可能被強制清算。
綜上,單位行賄罪的法律責任包括:受賄數額超過二十萬元或者十萬元以上且有應當立案追訴的特定情節;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罰款和法律處罰;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9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390條
犯受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