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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合流氓罪是什麽?

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公共場所流氓行為可能涉及很多罪名,具體罪名和法律規定可能因地區而異,壹般包括:

1.猥褻:在公共場所對他人實施性騷擾、性侵犯、性騷擾、猥褻的言語、動作或手勢,都可能構成猥褻。這可能包括對陌生人或其他人不適當的身體接觸、言語或性暗示。

2.妨礙公務罪:在公共場合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公務,威脅、辱罵或攻擊執法人員,可構成妨礙公務罪。

3.擾亂社會秩序罪:在公共場所擾亂他人,如扔東西、制造噪音、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可能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罪。這可能包括在公共場所制造麻煩,尋釁滋事或其他形式的暴力行為。

4.侮辱罪:在公共場合進行侮辱、謾罵、人身攻擊或者造謠、誹謗的,可能構成侮辱罪。這可能包括在公共場所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誹謗、謾罵和人身攻擊。

5.違背社會公德罪:在公共場所做出的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如裸體、噪音擾民、公共場所猥褻、醉酒滋事等,都可能構成違背社會公德罪。這可能包括在公共場所展示不當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或違反社會道德。

猥褻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主要要件,本罪的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要件,本罪主觀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為有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迫奸淫的目的;

3.客體要件上,本罪侵犯了法律對婦女、兒童性羞恥的保護;

4、客觀要求,本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兒童,或者侮辱婦女。

綜上所述,公共場所流氓罪可能的罪名主要有淫穢、妨礙公務、擾亂社會秩序、侮辱、違反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7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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