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包括:
(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均為法定證據類型,用於定罪的證據應當分別證明盜竊案件事實、情節嚴重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更有力的定罪證據,如記錄盜竊案的監控錄像。如果很難證明,從有利於被告的角度來說,毫無疑問。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盜竊數額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按照有效價格憑證認定;沒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或者根據價格憑證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委托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九)贓物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十)陳舊、損壞或者使用過的贓物,結合作案時同類物品的價格和盜竊時的陳舊程度,依照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處理。
(十壹)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處理;廢品按物資回收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冒偽劣商品,價值高的,按本條第(九)項規定辦理,並按實際價值計算。
擴展數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千元至2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1]?。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在400元起;“數額巨大”4000元起;“數額特別巨大”從3萬元開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的,處壹千元以上盜竊金額二倍以下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