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完整性”壹詞來自德沃金的著作《法律帝國》。德沃金認為,鑒於社會整體性和政治整體性,法律也應該是整體性的。法律的完整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立法的完整性限制了立法者在擴大或改變公共標準時可能采取的行動;第二,判決的完整性要求法官將現有的公共標準體系視為表達和尊重壹套邏輯原則,而為此,法官必須對這些標準進行解釋,以便在這些明確的標準之間和之下找到隱含的標準。在我看來,整體性要求社會公共標準的制定和理解應被視為壹種正確的敘事,以表達壹種壹致的正義和公平的制度。只要將以上兩個方面融為壹體,紙面上的法律完全可以轉化為現實中的法律,實現法律制度的壹致性和連貫性,實現壹種政治美德——法律誠信。
在法律整體性的理論範式下,最重要的是將法律理解為法律的“解釋概念”和“解釋結構”。那麽,該如何解讀法律呢?首先,秉持法的理念是有建設性的。總的來說,就是通過對法律的解釋產生壹些原則,並用這些原則指導實踐,保證未來法律的統壹性和壹致性。其次,法律的解釋要關註其淵源和歷史,理解最初的立法精神,並在此基礎上給予壹些創造性的建構。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了解過去,還要發現隱藏在法律、法規和判例背後的壹些原則、規則、政策、倫理等因素,力求對同壹情況壹視同仁,實現法律的完整性。再次,要有效區分立法者和法律文本,立法者的意圖只能代表過去,而法律文本是可以解釋的。法律解釋者應著眼於現實的客觀環境和法律的結果,對法律進行更為簡潔具體的解釋,以表明法律是壹個整體:其中不僅有立法者的意願,還有許多源於現實、隱含於現實的因素。可見,在法律解釋的整體性概念中,確立法律解釋的概念是前提,即法律是壹個綜合體,法律的合理解釋是基礎,法律需要根據寬泛的原則和既定的價值來闡明,法官判斷的整體性是關鍵。強調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必須註意發現隱藏在法律法規背後的壹些標準,結合文本意圖,確保法律判決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