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權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除非是特殊情況,沒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無權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如果單位堅持限制自由,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低風險區是指根據疫情嚴重程度以縣級為單位劃分的疫情風險低的地區。將某壹區域劃為低風險區域,是指該區域能夠全面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取消道路交通限制,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原材料、資金、設備等方面的問題和難題,不得以審批、備案等方式拖延企業開工。同時,低風險人群無特殊癥狀無需隔離14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處罰法》也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是法律的專屬權力。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無權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即使出於疫情防控的特殊原因,要限制人的活動,相應的人民政府也要發布臨時控制措施。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政府才有權力頒布這樣的行政法規,同時也是人民政府的管理措施,在防疫的實際需要中是有效的。比如,當地政府為了防止病毒在某個地區傳播,可以規定這個地區的居民在壹段時間內不能離開或者其他地區的居民不能進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條* * *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時,除遵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機關、地點和期限;(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在返回行政機關後辦理批準手續;(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