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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

中國的法律規定了低於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不正當低價銷售作為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合法低價銷售有著重要區別。法律特征分析如下:第壹,不正當低價銷售是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表現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減少或消除壹定市場範圍內的競爭,以達到獲取非法高額利潤的目的。這是壹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對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或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者的建立、生存和發展,使市場結構在壹定條件下趨於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加以禁止。比如在日本,作為“不當銷售”被禁止,在歐洲,被稱為“掠奪性定價”,納入競爭法的調整範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其次,不正當低價銷售嚴重違反價值規律和商業規則。企業商品的價格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成本、稅收、利潤和合理的流通費用,並在壹定程度上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但成本是價格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決定商品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眾所周知,只有企業產品的價格高於成本,客觀反映了商品的價值,經營者才能有所賺取,才能盈利生存;另壹方面,如果企業產品價格低於成本,必然導致虧損經營,企業難以維持,甚至破產。因此,根據價值規律和正常商業規則的要求,經營者不應該也不可能長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在某些情況下,壹些企業碾壓競爭對手時,會不惜暫時虧損,以換取長期壟斷經營和未來高額壟斷利潤。這從另壹個角度反映了不公平低價銷售的反競爭性質。最後,不正當低價銷售往往具有壹定的隱蔽性和迷惑性。第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的目的,往往不像人們想的那樣,僅僅是為了消滅或驅逐競爭對手。大多數情況下,經營者低價銷售的目的是說服或強迫競爭對手接受其控制或與之合作,如固定價格、瓜分市場份額等,以避免雙方損失。這使得不正當低價銷售往往是以壹種相對隱蔽的形式進行的,這往往給這種行為的法律認定造成很大困難。其次,從表面上看,運營商的低價銷售行為似乎對消費者有利,似乎能在壹定程度上激活市場。但行為人以低於成本的非正常價格銷售的真實目的,絕不是為了讓消費者受益,也不是為了服務社會。他在碾壓了競爭對手,完全占領了市場之後,就會肆意擡高價格,謀取暴利,損害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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