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資租賃公司於2013年6月與A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A公司以租賃物反復抵押張三。因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張三起訴要求A公司還款,並查封包括租賃物在內的財產。融資租賃公司提出執行異議。最終,法院認定本案為借款合同關系而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認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具有所有權,裁定駁回。
評論1)
本案屬於回租案件。租賃物首先由A公司從其他公司購買,租賃物的原始發票價值為500萬。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時,租賃物折舊嚴重,購買價定為150萬元。由於本案為回租案件,在標的物價值、保證金、租金等方面與設備發票價值偏差較大,引發了借款合同糾紛。
在異議審理的執行過程中,就標的物的價值和買賣合同的價格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融資租賃公司認為這是市場價格,是因設備折舊與A公司平等自由協商確定的,不存在違法的法律約定。而且買賣合同在先,抵押在後,應該認定有效。最終法院采納為融資租賃合同。
2)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認定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人民法院應當對名為融資租賃的合同進行處理,但該合同實際上並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二條:
承租人將自有財產出售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財產從出租人處回租的,人民法院不應僅因承租人與出賣人是同壹人而認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案例2
某融資租賃公司於2011,165438年10月與A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期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A公司開始違約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多次催促出租人支付欠款。否則,承租人以租賃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融資租賃公司於2012年9月起訴至指定法院。法院經審理,決定支持融資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論1)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由於租賃物是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主要履行出資購買的義務,出租人的根本目的是融資。租賃權通常具有特殊性質,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賃權壹直在承租人的控制之下,並承擔保管責任。因此,從法律和交易原則上講,承租人應負責維護和修繕,這也可以督促承租人科學合理地使用租賃物,這就是司法。
2)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