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電子勞動合同應當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簽訂勞動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1,嚴格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2.仔細審核對方的主體資格和信用能力,防止出現“釣魚合同”;
3.防止勞動合同中出現“陷阱條款”;
4.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口頭君子協議”,重視使用“示範合同”。
合同生效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締約壹方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在的效力意思,即其效力意思與表示行為壹致;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合同的標的物決定了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了目的和積極意義,應該是無效的。合同標的物的可能性是指合同價款能夠實現,合同標的物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物從壹開始就確定或能夠確定;
5、需要辦理批準手續的,自批準手續完成後即可生效。
綜上所述,電子勞動合同壹般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並生效。和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並可以隨時檢索數據電文以供參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