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承兌限額和付款期限超過規定限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承兌人予以警告和通報批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罰款。
2.票據持續逾期或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商業匯票承兌人辦理近兩年的票據承兌、貼現、擔保、質押等業務。
3.金融機構為不存在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出票人或者持票人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的(因稅收、繼承、贈與等原因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除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暫停其票據業務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4.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或者持票人騙取金融機構承兌或者貼現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凡未經法律許可或違反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從事票據貼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電子銀行使用說明
1.為保險起見,申請全功能電子銀行時,壹般會要求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卡或存折到銀行網點辦理。
2.如果您對電子銀行服務有任何疑問、建議或意見,可撥打我行客服熱線、登錄我行官網或前往我行營業網點進行咨詢或投訴。
3.對於涉及收費的電子銀行業務,在最終提交到銀行業務處理系統之前,您應了解並知曉相關收費標準或具體收費金額,以決定是否繼續經營該業務。
4.電子銀行交易指令壹經確認並執行,不得以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由變更或取消。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相關交易後,可在規定時限內到銀行網點補登存折或交易明細。
5.如果數字安全證書丟失或密碼泄露,電子銀行用戶應盡快與銀行聯系,並辦理掛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