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二百五十二條聘用合同的內容包括聘用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和方式。
、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承包商將承擔它。
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方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包人應當及時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充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換定作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逾期答復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改變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失落。
第二百五十九條承攬人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命令某人不要表演。
因協助義務不能完成承攬工作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
,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應當接受定作人在工作期間必要的監督檢查。定作方不得因監督檢查而妨礙承包方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壹條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方應當接受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定作人承擔工作。
業主應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沒有約定支付報酬的期限。
定作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包人的辦公室。
工作成果交付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方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應當承擔完成責任。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公司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保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