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從法律層面怎麽解釋?
首先,我們確認基本法律關系:壹是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第二,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的勞動關系。這兩種基本法律關系是我們處理這壹問題的關鍵。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個問題:由於這兩種法律關系的成立,飛行員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約定的方式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但由於第二種法律關系(勞動關系)的問題,第三人(旅客)未能實現第壹種法律關系(運輸合同關系)應實現的合同利益(到達),所以航空公司應先賠償旅客,再向飛行員追償。這是壹個簡單的民法問題。
2.乘客的權益如何得到補償?
根據第壹個問題的分析,旅客應該直接要求航空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這種飛行員權益的申訴方式是否合適?
這個問題應該不是乘客要考慮的。但如果妳有興趣,我們可以對比壹下國外《勞動法》中關於罷工的規定。國外有這樣的先例,不排除影響這些飛行員的可能。雖然體現了飛行員權利意識的覺醒,但畢竟損害了第三人(旅客)的利益,所以我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4.在市場化的今天,勞資雙方是否缺乏平等的對話機制和對話機構?
這是壹個深層次的制度分析問題,不是壹兩句話能解決的。但我個人認為是真的,就是沒有這個機制。
5.飛行員對於航空公司來說還是相對弱勢的嗎?
飛行員在勞動關系中屬於勞動方,理論上應該屬於弱勢方。
6.此類事件的嚴重後果是什麽?
可能會產生連鎖反應,更大程度上造成民航內部勞資關系雙方的問題。如果其他航空公司的飛行員也這樣做...答案不言而喻。
7.如何避免此類事件?
個人認為,建立適當的勞動關系內部協調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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