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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是否得到法律認可?

法律不承認斷絕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壹種血緣關系,這種關系多由血緣關系形成,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解除。但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除收養關系。

壹:如果親生父女簽訂了斷絕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1.我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女關系。如果子女未滿18周歲,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子女是父母年老時的法定贍養人,都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允許壹方斷絕關系。

2.年滿18周歲的人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人,其壹切民事行為與家庭成員無關,也沒有法律規定,不需要斷絕關系。所以不可能通過法律程序斷絕父女關系。

二:法律允許斷絕父母子女關系嗎?

親屬關系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法律擬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叔伯、叔伯、姨、侄、表兄弟、堂兄弟姐妹等。親戚不等於家人,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血緣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實為基礎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只能因父母壹方和子女死亡而終止。當然,沒有脫離自然血緣的說法。

2.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是血親的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上認可的、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壹方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依法解除虛構血親而終止。收養關系解除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親子關系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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