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的刑事訴訟程序如下:
1.打架致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報案後,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2.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罪名和案件進展情況,詳細分析涉嫌罪名和量刑情況;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應盡量避免刑訊逼供。
打架的處罰如下:
1,打架可能不判;
2.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的,不坐牢;
3.如果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性質,且被打的人輕傷以上,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隨意毆打他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雙方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就可能構成聚眾鬥毆,這些情況都會導致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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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傷情鑒定為輕傷的,如果受害方提出調解並申請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可以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兩次未果,公安機關將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進行處理。毆打對方進行刑事處罰。提交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