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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應該用什麽法律?

摘要

據不完全統計,市場監管部門主要實施的約30部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投訴舉報。

其中包括《標準化法》、《食品安全法》、《價格法》、《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直銷管理條例》、《禁止MLM條例》、《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明確規定要給予答復,包括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食鹽專營辦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部分為投訴或舉報)等7個部門。

總則包括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世博會標誌保護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缺陷汽車召回條例、認證認可條例,***11。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投訴適用調解,***1。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壹百零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接受查詢、投訴和舉報,並及時回復、核實,依法處理。對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八條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涉嫌壟斷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采取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使用世博會標誌的行為。

三十、特殊標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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