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次就業的定義是什麽?
職工二次就業,是指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與另壹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後與同壹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續訂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有繼續維持勞動關系的意願,經協商壹致,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實踐。前者是間歇性的法律實踐,後者是持續性的法律實踐。因此,第二次聘用不屬於合同續簽。
第二,普通員工能得到第二份工作嗎?
開始第二份工作是可以的,只要符合就業的規範,也必須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
3.員工第二次入職有試用期嗎?
勞動者辭職重新入職,用人單位此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重新入職,用人單位不能再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依法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超過2個月;超過三年的,不得超過六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只需要不違反法律即可。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註意保留提交的證據(郵件、錄音錄像等。),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解除。
4.第二份工作需要重新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強調“連續簽兩次”,中間不能有中斷。即與同壹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將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中“員工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提出續簽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而且解除勞動關系後重新入職的員工,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五、勞動法關於第二次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對第二職業有壹些規定。因為是二次就業,所以需要與現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與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合同續簽,但原單位不得對員工采取試用期,因為剛入職時已經過了試用期。這是第二職業的壹些規定。我就編了這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