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後,可以改判,但如果沒有事實錯誤,就不改判。根據法律規定,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二審法院改判的條件
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重新判決,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改判的依據和理由。
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3.發現第壹審法院有下列違法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違反《公審法》的規定。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
(4)司法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總之,由於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不服二審的判決,可以不再次上訴,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182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