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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麽?需要註意什麽?

壹、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以下重要事實:

房子的所有權。

(2)房屋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④買賣雙方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二、房產中介在什麽情況下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1.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委托人因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及抵押情況而解除合同,則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

3.中介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在明知出賣人不是業主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介紹給買受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可以在幾種情況下追究房地產中介的責任

1,隱瞞房子的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壹些中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飲用水水質不合格、臨時水電等。

2.未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中介提供的格式文本。部分中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未盡到相關事項提示義務,導致雙方協商不充分或未將口頭達成的共識納入合同。

3.未標明特殊二手房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是復雜多樣的。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經濟適用房、中央交付房、軍隊交付房、小產權房、農村住房等特殊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壹些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者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4.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有義務在壹定程度上審查房屋的真實所有人,包括核實登記的所有人是否與出售人壹致,詢問所有人的婚姻狀況,要求所有人做出同意出售的承諾。但部分中介未盡到房屋權屬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無法履行。

5.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時,有少數中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出具虛假的社保證明。中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而且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和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有可能被法院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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