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傷亡等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撥打110報案,並告知警方事故發生的地點和事故造成的損失。報了警之後,他們還需要報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號牌的機動車;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壹方離開現場;有證據表明事故是壹方故意造成的。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
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