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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看證據還是看辯論?

法官的判決是基於證據所表達的事實。

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既要遵守壹般的辯論和論證規則,又要遵守許多司法領域特有的技術規則。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囚犯,或為他們辯護,或在特定案件中決定適用的法律。

庭審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不能完全分開。比如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提問。

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作為證據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件發表意見。至於當庭出示的物證,要由當事人辨認並發表意見,才有可能展開辯論。

法庭辯論期間,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的性質、是非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壹方進行辯論。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的,審判長可以酌情宣布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征詢當事人意見,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終結。審判長要求各方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最終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期間,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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