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法律的基礎
法理學也可稱為法學基礎理論或法學壹般理論,在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它研究最普遍、最壹般的法律現象,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基本特征,闡述法律產生、發展和運行的壹般原理和內在規律。學好法理學對於學生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和方法論,培養分析法律現象的能力,理解和掌握各部門法的原則和基本內容具有重要意義。
法理學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法哲學的基本問題包括法律的概念、本質、特征、價值、法律歷史發展的內在規律性以及理解法律現象的方法。
二是關於法律本身運行的專門知識,如法律制定、實施和實現的壹般規律和原則。
第三,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如法律與國家、政治、經濟、道德、科技的關系。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 * *發展規律和* * *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其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
(壹)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
(B)法律的性質和作用
(三)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D)法律的創立和實現
(五)法律的價值
關於本質的討論
法理學不能簡單地定義為“法律是什麽?”這個問題的答案的完整集合。如果法理學只有壹個核心任務,那麽2500年前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從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定義為法律的智慧或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根源應該是“juris”,即法律或權利。另壹個詞根“謹慎”指的是智慧。因此,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智慧的學問,也可能是對法律的明智理解。根據富勒的法律格言“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於所有權治理的事業”以及Beyleveled和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到術語“法律事業”。
這種對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到了這裏:我們不僅探究“這是什麽原因”和“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麽”,而且試圖找出這些答案本身的意義。法律是有爭議的態度?還是形式?正統(合法性)是壹種思維方式?廣義法理學的理論不應該局限於這樣或那樣的法律概念,而應該探究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不能再局限於20年前中國法學家從前蘇聯學來的法學教科書的死板內容。法理學不是由定義、特征、性質等八股條款組成的。這是壹門法律藝術,也是壹種微妙的思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