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必須對這個問題有正確的認識。並不是說中國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就意味著公民不需要登記結婚。
1.中國只承認1994年2月1之前的事實婚姻有效。1994 2月1,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從此以後,所有的婚姻不僅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的實質要件,而且符合登記的形式要件。由於“法不溯及既往”的總原則,該規定對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婚姻無效。
二、對於1994年2月1日以後結婚的行為,統壹適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那時起,有效的婚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才被法律承認。即使符合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備要件,如果不登記,法律也不會承認。也就是說,1994 2月1之後的事實婚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同居處理。事實婚姻通常是壹男壹女,沒有配偶。沒有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也被群眾認為是夫妻的性結合。
三、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素:
1,男女同居(即男女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始於1994年2月1之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
四、所謂婚姻必備要件,是指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七條未按《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