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權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法律規定可以決定是否作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法定權利表現為權利人可以自己實施某種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其特點包括:得到國家的認可和保障;壹定程度的自主權;它與利益緊密相連;權利總是與義務人的義務相關聯。沒有義務,權利就得不到保障。
第二,法律義務
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根據法律規範,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是某種行為或非某種行為,這樣才能保證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當義務主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就會受到國家的制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行為的內容,義務可以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第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1)在結構上,它們是密切相關的,不可分割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孤立存在和發展。他們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對方的存在和發展為基礎。
(2)在數量上,總量相等。
(3)產生和發展經歷了從無縫融合(原始社會)到分裂對立(剝削階級法制)和相對壹致(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
(4)在價值上,它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歷史上受到不同的重視,在不同的國家有主次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