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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避的本質區別

由於法律規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在原因、保護對象、性質、後果、地位和立法上有所不同,法律規避應當是壹個獨立的問題。

法律規避與公共秩序保留的區別:項目法律規避與公共秩序保留相比較,不同當事人有意變更某個連接點所引導的外國法適用結果與法院的公共政策相沖突。保護的對象可以是國內法,也可以是外國法,但大多是禁止性的法律規範,只是國內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並非所有被禁止的規範行為性質不同,私領域國家相關行為的後果也不同。不僅不適用外國法律,當事人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立法表現不同主要在理論階段。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沒有規定國際私法原則,但所有國家的立法都規定了這壹原則。

法律規避的性質是指它是壹個獨立的問題還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壹部分。

應該說,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規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後果是相似的,即法院拒絕適用外國法律,轉而適用國內法作為準據法,但兩者的原因和性質不同。顯示為:

因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拒絕適用某壹外國法律,重點在於該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適用後果,會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因采取禁止或限制法律規避的行為而拒絕適用外國法律,重點在於當事人的欺詐行為,即創造連接點適用外國法律的行為本身無效。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國家機關的行為,只要法院不濫用,就是正義合法的;法律規避是壹種私人行為,壹般來說就是用看似合法的行為掩蓋非法目的。

法院在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應當查明外國法的內容及其適用結果是否違反法院所在國的公共秩序;當規避法律被禁止或限制時,法院只需證明當事人意圖利用沖突規範適用外國法律,以使法院地國應對案件適用的實體法不適用於規避法律。

世界上大多數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壹個獨立的問題,不應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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