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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餐飲服務費不能超過

法律分析:收取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但法律不禁止。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但有歷史實踐的傳統。服務費是改革開放後落戶上海的外資星級酒店帶來的,附加率為15%。當時物價部門也批準了,現在不需要物價部門批準了。從法律上講,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法律沒有禁止是可以做的。

所謂的餐廳服務費也是遵循這個原則。目前,政府還沒有對收取多少服務費制定統壹的價格。經營者收取服務費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告知方式應當清晰明確,確保消費者知曉。經營者是否有效履行了告知義務,應以消費者是否被實際告知為準。

如果只是在菜單、桌面標簽或店內某處使用不顯眼的字體,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註意,結賬時才發現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包括獲得合理價格等公平交易條件;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經營者告知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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