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福建省為例:
根據《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村民建房應當符合下列技術標準:
(1)選址:應避開地質復雜、地基承載力差、地勢低窪、排水困難、易受風口、滑坡、雷電、洪水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區。
(2)規劃:應編制住宅小區建設詳細規劃,個人住宅應符合村莊改造規劃,並靠近市、縣、鎮所在住宅小區,參照城市住宅小區規劃設計相關標準指導多層單元住宅建設。
(3)層數和面積:農村獨棟、聯排或聯排自建房不超過三層,每戶建築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多層住宅單元的建設,每戶建築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4)層高:層高控制要符合當地實際情況,壹般在3米左右。
(5)間距和朝向:居住建築前後間距與前建築高度之比壹般不小於1:1,相鄰房屋山墻間距(外墻至外墻)不小於4m。建築物應朝南布置,朝東或朝西。新建建築物應距村主幹道紅線3米以上,距村支路紅線1米以上。
(6)抗震:新建房屋必須滿足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材結構。
(7)建築單體:應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要。住宅布局應配有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和儲藏室(農具堆放間),應滿足面積、通風和采光要求。房子造型簡潔美觀,采用有地方特色的坡屋頂為宜,外觀要壹次性裝修好。
(8)配套設施:化糞池等處理設施應同步建設;集中建設居住區,給排水、電力通信、道路、廣播電視、綠化和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同步規劃建設,居住區建築密度控制在30%左右,綠地率不低於30%。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十九條?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書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準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鎮規劃區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嚴禁對未經村民審批的房屋以罰款或變相收費代替審批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