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社會主義的壹項基本原則,對於資產階級最終摧毀封建特權制度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但由於私有制、人們在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事實上的不平等以及資本特權的存在,這壹原則在資本主義社會並不能真正實現。在社會主義國家,只有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才能真正實行這壹原則。
1982,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並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包括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自由。為了確保這些公民權利的真正實現,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予以有效保障。
具體總結如下:
(1)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平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對壹切違法行為依法追究,不允許任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3)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之外的義務,任何公民不得受到法律之外的懲罰。
(4)不同情況下的不同待遇也是平等的壹種表現。老人和兒童得到特殊照顧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