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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試勞動仲裁法十大亮點(二)

看點四: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通常稱為“協商、調解、仲裁、二審”,其中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審理期限壹般為兩個月,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壹般為六個月,二審的審理期限壹般為三個月。如果全部算的話,差不多要壹年。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搞惡意訴訟拖延時間,使勞動者得不到及時的法律救濟。現在,隨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部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壹裁終局”制度,這種情況將在壹定程度上得到改變。

“特別關註”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即終審判決的制度,明顯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壹裁終局”的仲裁結果賦予了勞動者更大的權利,而對用人單位則有非常嚴格的條件。

看點五:仲裁審理期限縮短根據本法規定,決定受理與否的5天審查期限不計算在內,最長的仲裁審理期限只有60天。與現行規定相比,仲裁審理周期縮短三分之壹以上。

“特別註意”法律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違反上述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難看出,法律進壹步縮短仲裁結案時間,還是出於勞動者擔心維權時間過長的考慮。

第六個方面:建立了先予裁定和先予執行制度。首先,關於事先裁定制度。這部法律雖然與第壹條相比明顯縮短了仲裁審理期限,但仍然規定了先作出裁決,旨在盡快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關於先予執行制度。法律規定,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作出裁決,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特別註意”本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的,可以申請先予執行。至於被申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是裁定先予執行的條件。此外,法律還特別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勞動者通過先申請執行解除了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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