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是根據法律行為是否有報酬來分類的。這裏所說的待遇和支付,是指壹方為獲得另壹方提供的利益而付出的代價。有償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相互之間享有權利時,必須支付相應價款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承包等。無償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不付出任何代價而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如贈與、無償委托、借貸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便於確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範圍和對其責任後果的承擔。壹般來說,有償法律行為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比無償法律行為義務人的法律責任重。
3.根據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法律規定的形式,分為必要法律行為和非必要法律行為。強制性法律行為是指必須以壹定形式或通過壹定程序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
4.主要法律行為和從屬法律行為是根據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分類的。主體法律行為是指在沒有其他法律行為存在的情況下,能夠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從屬法律行為是指從屬於其他法律行為的法律行為。比如當事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訂立保證合同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其中,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便於厘清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關系。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主體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也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的,以該法律行為為準。
當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的履行完成並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