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 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後提出。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書面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 他們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