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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年底向公司借款會有什麽風險?法律依據是什麽?

公司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企業向公司借款的風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納稅而不納稅或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罰款、聲譽受損等風險。

2.稅法對企業經營適用不準確,未用好相關優惠政策,多繳稅款和不必要的稅負。

根據《公司法》第115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二,企業向公司借款的風險分析

在公司實際經營過程中,壹些股東往往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資金作為資本進行營利活動,如項目投資;或擅自挪用公司資金進行賭博、賄賂、走私等違法活動;或者其主觀目的是向公司借款,但未按照相關程序辦理並簽訂借款合同,且長期不還。

這些行為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即“職務侵占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構成犯罪。明知是非法占有、使用單位資金的借款股東,可以根據其不同的責任形態定罪處罰——故意暫時占有、使用單位資金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如果行為人有非法目的,則成立職務侵占罪。

股東向公司借款,壹方面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議程序作出決議,借款股東應當按照內部決議規則退出;另壹方面,股東要與公司簽訂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的借款關系是通過簽訂借款合同來確定的,在簽訂的借款協議中應明確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還款計劃、擔保條件、借款用途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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