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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和庭外調查有什麽區別?

法律解析:1,主體不同,庭外調查的主體是法院,法庭調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當事人、訴訟代理人。2.有不同的方法。總的來說,除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的案件外,法庭調查公開進行,將審判活動置於參與人和群眾的監督之下,透明度非常高,而庭外調查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進行,大多數案件與當事人背靠背,透明度低。3.範圍不壹樣。“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的壹項重要原則。當事人的舉證範圍包括了所有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和所有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明顯帶有“功利性”。即只給出有利的證據,不給出不利的證據。庭外調查的範圍僅限於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可見,庭外調查的範圍應該比庭內調查小得多。而且庭外調查的目的是為了進壹步消除疑點,查明案件事實,而不是為壹方當事人服務。4.生產的階段是不同的。法庭調查是指審判中的壹個階段。況且也不能說是法院調查。庭外調查只能在審判前或審判後進行,而不能在審判期間進行。當然,庭外調查收集的證據,最終還是要經過庭審才能確定。5.輕重緩急有區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理的核心,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未經法庭調查確認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庭外調查是法庭調查的必要補充,處於從屬地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庭外調查。即只有案件需要時才會進行庭外調查,不需要時不會進行庭外調查。庭外調查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73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收集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領取的;

(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查的。

(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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