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持續性妄想障礙(偏執型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情感性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等六類重性精神疾病,應當予以報告;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現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應當指定相應部門承擔本單位重性精神障礙確診病例的信息報告工作,相應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錄入或報送。
精神科執業醫師負責報告嚴重精神障礙的發病率。精神科執業醫師在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後,應當及時將患者的相關信息報告給前款規定的負責信息報告的部門。
法律依據:《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持續性妄想障礙(偏執型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情感性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六類嚴重精神疾病應當報告。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現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
二、精神病司法鑒定標準有多少級?
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標準分為輕、中、重三個等級。
1.精神病學是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知、情感、意誌、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可出現持續的、明顯的異常;
2.無法正常學習、工作、生活;
3、動作行為很難被壹般人理解,看起來怪怪的,與眾不同;
4.在病態心理的控制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行為;
5、有不同程度的自控缺陷,患者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癥狀失去判斷,認為自己的心理和行為是正常的,拒絕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