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的具體程序如下:
1.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終結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興趣進行最後陳述;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論時,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後意見;
4、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如實記錄,評議記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評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並在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或定期宣判;
5.判決書應當在宣判後立即下達,並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立案的具體流程如下:
1,受理立案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材料;
2、審查立案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行檢查發現或受理的立案材料;
3、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分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
綜上,申請起訴,需要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和起訴狀,法院將如期開庭審理判決,出具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