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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判決書樣本

x市x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06) x法民子楚第1133號

原告×××(又名×××),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省××鎮××村8組13號。

委托代理人x x,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漢族,職業,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與被告××離婚糾紛壹案,我院於2006年6月5438+10月65438+3月受理,依法由法官××單獨審理。本案於2006年6月165438+10月6日依照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有

原告x x x訴稱,原、被告於1999年相識並戀愛,於2001年生下壹子,名為x x x,於2003年5月16日辦理了結婚手續。被告與被告婚後經常吵架,感情不和睦。2003年被告離職工作,2004年原告為改善關系與被告同居。在此期間,原、被告夫妻關系惡化,經常打罵。原告被迫回家與父母同住,子女壹直隨原告父母生活。現原被告夫妻關系已完全破裂,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關系,子女由原告撫養。

被告辯稱,原、被告關系壹直很好,原告的訴請不屬實,被告無法理解,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與被告於1999年農民工時期相識、相戀並同居,於2001年農歷六月二十日生下壹子。由於原被告長期在外打工,兒子壹直隨原告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在婚姻登記處補辦了結婚證。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 * *擁有VCD機壹臺,財產相同,不存在存款、債權債務。被告與被告的關系在結婚之初還不錯,但從2004年開始,由於被告長期在外打工,被告與被告的關系逐漸出現裂痕。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照片、××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我們認為,原、被告婚後因工作關系長期分居,不註意溝通,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產生裂痕。經我院調解,原告堅持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準予其離婚請求。子女長期隨原告父母生活,原告要求由他們撫養子女,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我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允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第二,已婚子女與原告共同生活。

三、* * * *用VCD機的財產歸原告所有。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400元,共計4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醫院交納上訴費(數額與壹審相同)。提出上訴狀後,上訴期限屆滿後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延期申請的,上訴自動撤回。雙方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上訴或者上訴後只有壹方撤訴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壹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在本判決內容生效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為自然人的為壹年,壹方或者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法官x x x

二零零六年十壹月二十日

簿記員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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