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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判決到申請執行的過程

可以先找法院調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詳細流程:

1.準備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有效法律文書復印件、身份證,但原件也要帶,法院會審核。申請執行時如果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線索,會讓執行速度更快。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要真實有效,最好詳細具體,避免執行錯誤。

2.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但壹方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4.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強制執行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由執行機關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 *執行期間,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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