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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的程序流程

法律主觀性:

1.撰寫民事起訴狀是啟動法律程序的重要法律文件。恰當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以及法律依據,都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起訴狀要好好構思設計,否則不僅影響訴訟結果,有時還會造成費用的損失。2.立案首先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後提交起訴狀、證據等相關材料。收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後,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3.庭審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是專業性很強的訴訟行為。辯論階段是充分闡述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時候。其目的是說服法官和對方承認自己的觀點。辯論結束後等待法院判決。4.開庭後做出判決是法院的工作。收到判決書後,當事人不服判決的,應及時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否則,壹審判決生效,雙方爭議問題按判決執行。5.執行判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自願履行義務的,另壹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采取拘留、罰款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只是訴訟過程中的幾個主要環節。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還有許多行為需要註意,如舉證時限、反訴、申請專家鑒定和證人出庭等。這些細節非常重要。“細節決定成敗”這句話用在訴訟中非常恰當。可以參考以上法律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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