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通知未收到或拒絕接收或快遞送達。
二、法院服務模式
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或者司法警察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送達被送達人、其代理人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專門接收文書的人員)的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交付的補充。嚴格來說,委托送達並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之間的壹種互助行為。
3.郵寄送達:法院服務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以郵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拒絕簽收。受送達人邀請相關機構人員到場後,由相關人員見證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方式,完成送達。
5.轉遞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和被監禁、勞動教養的人員,通過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或監獄管理部門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服務:也叫準服務。是指在報紙或其他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壹定時間後產生投遞效果的投遞方式。
三、接到法院執行通知,不執行。
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金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超過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時間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的執行措施包括:
1.查詢、凍結和轉移存款
如果被執行人在銀行存款,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移送法院都需要完成。
2.扣繳和提取收入
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執行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應當協助扣押、提取。
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動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金收入等。這種強制措施最初是在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時使用的,但現在各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種措施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